关注|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实施!10个关键词解析新法亮点

发布者:宣传部发布时间:2022-05-01浏览次数:612

近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


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用10个关键词对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做了介绍: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对民办学校,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强调同等重要。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三是加强统筹管理。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筹管理,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层面、部门层面、省级层面的工作职能。


四是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


五是明确企业主体。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六是坚持多元办学。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


七是深化产教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


八是突出就业导向。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从教育规划、发展重点上、办学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九是强调徳技并修。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新法对学校、教师、学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十是完善保障机制。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


职教利好!

普通高等学校有望设立

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新《职业教育法》回应了社会和群众关切。办好职业教育,中央重视、产业需要、社会期盼,新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打通了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修订后的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修订后的职教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此外,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陈子季说。


9处“鼓励”、23处“应当”和

4处“必须”破解产教融合难题


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了新《职业教育法》在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机制、产教融合等方面做出的新规定。


陈子季指出,新《职业教育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的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同时,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的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陈子季强调,新法破解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的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除此之外,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新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陈子季说。